(粤开大教务〔2014〕27号)
为严肃教学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劳动合同法》、《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法规及《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粤电大组人〔2012〕25号)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标准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外聘教师,下同)、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失职或违反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根据教学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师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两类。教师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教师教学事故:
(一)专业负责人
1. 超过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未安排本专业省开课主持教师、统设课责任教师核实开课计划中课程资源信息的。
2. 1次未按职责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专业教研活动(含网上教研活动)的。
(二)省开课主持教师
1. 1次未按职责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各教学点师生开展网上教学活动或网上教研活动的。
2. 1个学期未按职责规定和数量要求对课程平台中的教学资料进行更新和补充的。
3. 超过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未提交课程常规教学资源的。
4. 编写的课程常规教学资源经3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统设课责任教师
1. 1次未按职责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各教学点师生开展网上教学活动或网上教研活动的。
2. 1个学期未按职责规定和数量要求对课程平台中的教学资料进行更新和补充的。
(四)命题教师
1. 超过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未提交经教学单位审核的试题的。
2. 命题不符合要求,对考生正常答题造成一定影响、但未导致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教师教学事故:
(一)专业负责人
1. 超过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安排本专业省开课主持教师、统设课责任教师核实开课计划中课程资源信息的。
2. 1个学期未组织专业教研活动(含网上教研活动)的。
(二)省开课主持教师
1. 1个学期未组织各教学点师生开展网上教学活动或网上教研活动的。
2. 1个学期未对课程平台教学资料进行更新和补充的。
3. 超过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提交课程常规教学资源的。
4. 未依据开课计划中的教材信息编写课程常规教学资源,导致教学点无法实施教学的。
5. 选用了不符合专业教学实际要求的教材,导致教学点无法实施教学的。
(三)统设课责任教师
1. 1个学期未组织各教学点师生开展网上教学活动或网上教研活动的。
2. 1个学期未对课程平台中的教学资料进行更新和补充的。
(四)命题教师
1. 超过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提交经教学单位审核的试题的。
2. 命题不符合要求,对考生正常答题造成重大影响导致成绩不合格的。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教师教学事故:
(一)专业负责人
超过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未安排本专业省开课主持教师、统设课责任教师核实开课计划中课程资源信息的。
(二)省开课主持教师
超过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未提交课程常规教学资源的。
(三)命题教师
1. 超过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未提交经教学单位审核的试题的。
2. 命题不符合要求,导致考试无法进行的。
3. 考试前泄题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教学管理事故:
(一)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布置教学单位制订实施性专业规则,导致教学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性专业规则的制订和审核,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二)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布置教学单位填写开课计划,导致教学单位未能安排教师填写开课计划,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师按管理规定提出教学平台信息更改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未能更改,影响教师开展正常教学工作的。
(四)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未能按时下达命题通知,影响教师开展命题工作的。
(五)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故意隐瞒考试工作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成绩管理不当,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教学管理事故:
(一)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布置教学单位制订实施性专业规则,导致教学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性专业规则的制订和审核,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二)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未能认真执行开课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教材,导致该课程推迟开设、但不影响学生正常毕业的。
(三)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试卷订购或者漏订、少订或错订试卷,5个工作日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故意隐瞒考试工作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成绩管理出现严重错误,对一部分学生毕业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教学管理事故:
(一)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未能认真执行专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导致学生不能按期毕业的。
(二)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未能认真执行开课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教材而导致该课程无法开设且影响学生毕业的。
(三)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考前泄题,导致考试无法进行的。
(四)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试卷订购或者漏订、少订或错订试卷、或出现错印试卷的,7个工作日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故意隐瞒考试工作事故,导致后果无法挽回的。
(六)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成绩管理出现重大错误,对大部分学生毕业造成影响的。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关单位(部门)组成3人以上(含3人)教学事故调查小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调查小组在调查的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应尽快对该事故进行核查、说明原因,并于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学事故调查小组。教学事故调查小组填写《广东开放大学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表》报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每一个成员均有一票表决权,结果以表决后的多数意见为认定意见。主任委员一般不参加表决,但在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表决的情况下,则需参加表决。若无特殊情况,所有的教学事故均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周内作出事故认定。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在对教学事故情况经过审查,并通过表决作出事故认定意见后,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发认定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对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的事故认定意见进行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每次扣发岗位津贴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或在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内进行通报批评处分。
同一人员一年内发生2次Ⅲ级教学事故,按一次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对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每次扣发岗位津贴10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同一人员一年内发生2次Ⅱ级教学事故,按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对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每次扣发岗位津贴1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
同一人员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Ⅰ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对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取消其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等级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决定,由学校行文通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广东开放大学远程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教学事故的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报《广东开放大学教学事故处分决定申诉书》,向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学事故申诉由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学事故申诉委员由分管监察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成员由监察处、人事处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监察处。
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诉后1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接受广东电大系统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开放大学远程教育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表
2.广东开放大学远程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3.广东开放大学远程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申诉书
(附件1-3可在“学校主页-教务管理-下载专栏-评估业务”下载)